项目介绍
EB-1C跨国公司高管绿卡
EB1C是美国美国职业移民中的第一类优先类型中的C类,是为跨国公司的高层而设,跨国公司在美国成立一家新公司或收购美国当地一家公司为子公司,EB1-C申请主要针对跨国公司的高管,由跨国公司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益人是企业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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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绿卡申请人 美国境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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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绿卡受益人 跨国公司高管
EB-1C适合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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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高级经理和执行人员
适合在跨国公司中担任高级管理职位或执行职务的人士。包括企业的总经理、高级经理、企业主、股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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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出色管理经验和技能的人群
那些具备出色的管理经验和技能的人。这些经验可以体现在在国外公司的高级管理职位上的工作表现,包括领导团队、决策制定、财务管理、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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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拓展美国市场的商业人士
在美国境外有成功的商业经验,并打算将生意扩展到美国,而EB-1C则可以扩展其美国业务的同时,顺便规划办理美国绿卡申请,一举两得。
一步到位拿永久绿卡
EB-1C受益人可以直接获得美国永久绿卡,无需经过临时绿卡解除条件等步骤,一步到位拿永久绿卡。
没有劳工证要求
美国雇主无需向劳工部提交劳工证( PERM )申请,为EB-1C受益人省去了不少的时间和律师费。
全家绿卡项目
一人获批,受益人对配偶和21周岁以下子女)均可获得永居绿卡,子女可在美国享受K12前免费公立教育,享美国优质教育资源和各种福利。
要求简单
对受益人要求较低,只需在提出申请前的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中国母公司担任高管级别职务即可,其他如资金来源、语言、年龄等均无限制。
无需要证明资金来源
对于EB-1C,无论是受益人,还是提供职位的雇佣公司,均无需证明资金的原始来源。但需证明美国公司的资金来自关联公司,且关联公司是一家合法的企业。
EB-1C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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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所在的中国公司,必须与美国公司有某种形式上的联系,如母子公司、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等,双边均运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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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过去三年内,在该中国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担任公司高管,如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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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赴美的目的是经营管理在美国的公司,该美国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一年以上。
常见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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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高管可以为自己递交 EB -1C申请吗?
A.不可以。EB -1C申请必须由雇佣该高管的美国公司作为申请人并出面担保提交移民申请。而在 EB -1C申请中,雇员是申请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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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在美国境外的公司是否能够通过收购的美国公司来办理 EB -1C?
A.可以。EB -1C申请要求美国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可以是国内母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如果是国内母公司通过收购取得美国公司51%及以上的股权,可以满足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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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新设立的美国公司可以办理 EB -1C申请吗?
A.EB -1C申请中的美国公司至少需要成立一年。在实际操作中,成立时间短的美国公司的规模往往无法满足 EB -1C申请中需要聘用"高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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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是企业的高管,副总,法人代表是否可以办理?
A.可以。只要您的企业具备办理EB-1C的实力就可以,无论是法人代表,还是董事长、股东、高管,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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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美国境外的企业是做医疗器械的,是否美国的企业一定要是医疗器械企业?
A.中国企业去美国收购企业或与美国企业合作,要考虑的是对方是否盈利,有否合作的价值,对行业没有明确的要求。中国的企业是做医疗器械的,照样可以去美国投资其它行业,如金融科技、贸易、物流、生产制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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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B-1C获批成功的关键是什么?
A.美国移民局审理EB-1C主要看两点:一是“真实性”,即美国海外的母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真实的;二是美国公司的营业状况,组织结构以及申请人在公司中的职位重要性。